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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部(19-31章)-西乃之約和律法
C. 立約之書 20:18-23:33
1. 百姓懼怕見神 20:18-21
o 神以雷轟、閃電、角聲方式顯現。百姓發顫,摩西安撫。
2. 敬拜儀式的規定 20:22-26
o 不可爲神造任何的像,神只讓百姓看見他的榮耀和威儀而不是形象。
o 要爲神築壇。可以是土壇和石壇。
o 獻祭不可走臺階,免得露下體。
o 築壇真正用意是獻祭和敬拜。兩種祭:燔祭和平安祭代表贖罪和和好。神從起頭就建立起來這敬拜儀式。
3. 「立約之書」的核心 21:1-23:33
a. 釋放奴隸的條例 21:1-11
o 對待男性的奴隸:第七年可以自由的條例
o 對待女性的奴隸:不可同得自由,其與兒女仍歸主人。如男奴不願離開,則需要帶到神前,靠著門框,錐子穿耳,宣告永遠服侍主人。
o 對待婢女:若主人不喜歡就許她贖身;若給兒子,則得待她如女;若另娶,待遇不變。否則,可白白出去。
b. 懲罰暴行的條例 21:12-27
1) 「嚴厲的沙漠條例」12-17
o 過渡期的律法,嚴厲,必要把他治死。
o 打死人的必治死:如不是故意殺人,可以進入逃城。若是謀殺即使逃至祭壇也必治死。
o 打父母的必治死。
o 販賣人口的也必治死。
o 咒駡父母的必治死。
2) 爭吵和傷害的條例 18-27
o 傷害不至于死,但必須賠償一切損失。
o 打奴僕和婢女立時致死必受刑,若一兩天后致死可不受刑。
o 對孕婦傷害的條例:
o 對奴僕和婢女傷害的條例,放他得自由。
c. 民事賠償的條例 21:28-36,22:1-36
1) 賠償 21:28-31
2) 買贖 21:31-36
3) 處置强制罪行的條例 22:1-15
o 偷竊
o 判斷和處置有過失無過失的賠償條例
4) 處置道德和宗教罪行的條例 22:16-20
o 與未婚女子發生關係必須娶她爲妻,父親不同意,照樣交聘金。
o 干犯聖潔的罪:行邪術的女人、獸奸、祭祀別神者都必治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