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弗所書 5:11~13
在黑暗裡的人要逼迫在光裡的人
第十一節說:“那暗昧無益的事,不要與人同行,倒要責備行這事的人。”中文的翻譯跟原文不相合,原文裡沒有“行這事的人”,原文是“不要在暗昧無益的事情上有份,倒要責備”,重點在事情上。一切事情要對事不要對人,不要看人。公義的人只對事,不對人。責備在原文裡有兩種意思,責備對人來說是正確的,對事就不妥,因為責備這個詞還有暴露的意思。只避免跟壞事無關不做還不夠,還要積極揭露這些暗昧無益的事情,如虛假偷竊苦毒淫亂等,不能包藏。在教會裡也是如此。
第十二節說:“因為他們暗中所行的,就是題起來也是可恥的。”有失聖徒的體統。不要重複,提都不要提。把這些事情再三重複對己對人都沒有好處。
第十三節說:“凡事受了責備,就被光顯明出來”。這裡的責備應該是講暴露,任何事情被暴露以後就被光顯明出來。神的話就是光,能暴露暗中所行的事情;聖徒善良公義誠實的言語和行為是光,也能暴露暗中的事情。(參見詩119:105,130)神的話是光,但要用功夫了解、解開。善良顯出苦毒,公義顯出偏失,誠實顯出虛偽,謙卑顯出驕傲,聖潔顯出污穢。
不信的人在黑暗裡不愛光,常逼迫愛光的人。“凡作惡的便恨光,並不來就光,恐怕他的行為受責備。但行真理的必來就光,要顯明他所行的是靠神而行。”(約3:19-21)這就是為什麼世上許許多多的人不要來聽福音,生活不符合神的標準的基督徒也不讀聖經,也不跟別基督徒來往,因為聽福音、讀聖經、一到光裡,就會暴露出他們的問題。在黑暗裡的人受不住在光裡的人,總要逼迫消除他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