腓立比書(3.02)

3:6節 這段經文提醒我們,要分辨熱心背後的動機,更要審查熱心所做的事是對的嗎?保羅說「就律法的義」而言,他逼迫教會是無可指責的。因爲當時的他幷不認識神,他受傳統律法教導,認爲那群信耶穌是救贖主的人都是异端,所以他爲神大發熱心,要爲神除去异端。後來他蒙主光照,認識了耶穌就是基督,他服事神的熱心焦點轉移到向外邦人傳福音。

「義」的基本意思,就是從神的標準來衡量一個人的心思意念與行爲是否合神心意,也就是從神的公義屬性來衡量一個人。我們都知道沒有一個人能達到神的標準。保羅所說「就律法上的義說,我是無可指責的」是指一個人敬畏神,遠離惡事,保羅是一個生活嚴謹的法利賽人,在律法面前是一個公義的人,但依然不能符合神的標準。我們可以用自己的行為滿足律法的義,卻無法滿足神的義(羅3:20-26)。我們是因信稱義,因相信耶穌基督是救贖主,祂在十字架上流出寶血洗凈我們的罪,我們因信而被稱爲義。

3:7-8節 在這段經文中,保羅指出之前他以爲對他有益的事就是:他受過割禮,他是希伯來人,有純正的以色列血統,他是法利賽人,熟悉猶太人的律法(腓3:4-5)。但當他在大馬色路上被主耶穌光照,認識了主耶穌就是基督,是救贖主,這使他明白原先那些他以爲于他有益的事,現在都變成有損的了,因爲這些都是阻擾他認識基督的絆脚石。

保羅所說「將萬事當作有損的」,因為他以得到耶穌為至寶。這萬事是指世界上的事,而非屬靈的事,當我們在處理世上的事時,若我們的動機和方法都能先尋求神的心意,並按神的心意而行,就是認識耶穌基督,就有永恆的價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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