約翰福音 3:16~21
得救的兩個因素,一是神的愛,一是神的光,使徒約翰特別在約翰一書中提到了這兩個因素,在神的光中我們可以與弟兄相交,與神相交。在神的愛中我們可以彼此相愛,使神的旨意可以完全。
在以自我為中心的世界裡,我們的愛是有條件的,或為自己的喜好,或為某種利益關係,但神的愛是沒有條件的,神在我們還是祂仇敵的時候就愛我們,甚至為我們捨命。唯有出於神的愛才能化解彼此之間的仇恨,挽回彼此之間的情感。當我們得救的時候,神的愛就在我們裡面運行,使我們不再隱瞞自己的罪行,坦然面對,因神在祂愛的恩典中,赦免我們的罪,神差祂的獨生子為我們的罪付代價,使一切信祂的人得永生。這使得別人在我們身上看到神的愛,而願意跟隨主。
另一個因素:神的光就是真理,我們都是罪人,害怕別人指出我們的罪行,自然而然的就將罪隱藏起來躲在黑暗中,若在神的愛中沒有真理的話,那就會使得神的愛被濫用,如同哥林多教會的信徒,接待沒有悔改的罪人。
在得救的過程中,我們因著神的愛使我們的罪得赦免,同時神的光也就是真理將我們帶到神的真道中,使我們的生命得以改變,可以行在光中完全靠神而行。
經文中指出行惡的人怕光,他們將自己的作為隱藏起來,因為不能接受真理的查驗,當神的光照在我們身上時,我們所有的罪行在神的面前都顯露出來,無處可隱藏,當我們願意在神面前認罪悔改時,神的愛赦免了我們的罪,引我們走在真理的光中(約一1:5-10節)。
當我們得救的時候我們經歷了神的愛與神的光,同樣的也能愛神與愛人,並且將神的真理在生活中應用出來,為神做美好的見證,使人知道這是靠神而行的,我們都是神的兒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