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廿一課 律法的詳細內容—笞責的條例
三﹒摩西第二次講律法(申5﹕1至26﹕19 )
G﹒律法的細則
14﹒笞責的條例與其它雜例(第25章)
a.笞責(申25﹕1-3)
這段經文說到了體罰的規則。人犯了過錯就該受罰,有些罪責需要以獻祭來除罪,有些則是責打犯罪之人,使他能有所警戒,不要再犯。經文中提到責打的原則,人若犯了過錯,就由審判官來定罪,審判官是由祭司或長老中選出,按其過錯的大小定其應受的責打之數,最多不可超過四十下,若過于四十則不是警戒他,反是輕賤他了。把人打傷不是律法的本意,乃是讓他覺羞恥而改進。
b.牛踹榖(申25﹕4)
牛在榖場上踹榖,不可籠住它的嘴,要讓它吃榖場上的穀。在新約,保羅也引用來比喻為神做工的人得工價是應當的。
c.為兄立嗣(申25﹕5-12)
這可分兩種情況來解釋﹕
i.在兄弟尚未分家時,兄長過世了,其妻不可再嫁外人,應由小叔來娶嫂嫂,所生長子歸到兄長名下,使其兄長的名份與產業得以留存。但很多時候,因著人的軟弱,這條例不會被執行,例﹕創世記38章,俄南不願意他的產業有妨礙,故意不給他哥哥留後,神用很嚴厲的方法擊打他。
ii.路得記中的例子﹕以利米勒將其名下產業賣了,遷到摩押居住,後來他與兒子都死在摩押地。當拿俄米與路得回到本家時,拿俄米告訴路得,波阿斯可娶她,使她在產業上有份。然而波阿斯告訴她,有一個更親的親屬當先成就這事,若那人不肯,才由波阿斯來娶她。于是他們按照律例規定,請城中的長老與那親近的親屬一同說明此事。而這位近親因礙于產業的問題,不願娶路得為妻。故他脫下鞋子交給波阿斯,由波阿斯娶路得為妻,並贖回以利米勒所賣的產業,使以利米勒之名得以留存,那拒絕的近親則稱為脫鞋之家。
(第11-12節)兩人爭斗中,其妻因行為不當而應將其手砍斷,以為懲戒。
d.公平升斗(申25﹕13-16)
這是教導百姓,做買賣不可行奸詐。箴言書中也講了很多類似的話。以後我們在彌迦書裏也看見,當時以色列民風氣敗壞、道德淪喪,就使用大、小兩樣升斗,這是神命令禁止的。
神早已知道我們本性中的貪婪、不誠實,因此教導百姓做買賣要用對準公平的法碼,不可行欺騙手法,並特別指出行非義之事的人,是神所憎恨的。十條誡命的原則,到這裏為實行細則。大小升斗、兩樣法碼,明顯觸犯十條誡命中的兩條,一個是作假見證,一個是貪心。
e.除滅亞瑪力人(申25﹕17-19)
從歷史上看,亞瑪力人曾在以色列民困倦時偷襲他們,而且他們是不敬畏神的。(參考出埃及記17章)
以後掃羅王曾因體貼亞瑪力王而沒有將他殺死,這也違背了神的旨意。神藉摩西告訴以色列百姓,若要在神所賜的地業上得平安,就必須將亞瑪力人的名號從天下除去,也就是世世代代長期與亞瑪利人爭戰,要將亞瑪力人趕出,直到他們從天下除名。
在聖經中亞瑪力預表人天然肉體最美好的一面。神知道我們會因本身的完美而自以為不需要神的拯救,不需要依靠神而依靠自己,這是神所不喜悅的,所以我們要除去亞瑪力,即不受肉體的轄制,不靠肉體夸口,能夠謙卑順服在神面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