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三課 律法的詳細內容—有關民事治理
三﹒摩西第二次講律法(申5﹕1至26﹕19 )
G﹒律法的細則
6﹒有關民事治理的條例(申命記17章)
a.見證的原則—兩三個人的口(申17﹕2-7)
這段與13章所說假先知起來用神蹟奇事、假託偶像的事有相當關係。但重點不在事情本身,因為對自然之物的崇拜很明顯是錯誤的,不必討論對行這些事的男女要用石頭打死,而是在領受若有這些干犯的事當如何判斷?
第6節說憑兩三個人的口可以定準,不可只憑一個人。也不可以作假見證,因為見證會影響人的生死,例﹕(a)亞干(b)拿伯。這律法的精神是不讓審判錯誤。神給以色列人一個審判官(士師)的制度,他有相當的權柄,司法審判不能憑他的好惡,又怕他權力太大、太集中,所以需要有見證人的制度來幫助他。
b.利未人的工作和判語(申17﹕8-13)
利未人在各城裏雖不從事生產,卻是治理的角色。他們幫助神的兒女在爭訟的事上了解神的律法,從而判斷誰是誰非。這條例在耶和華神所選擇的地方(耶路撒冷)未顯明之前,是維繫在士師身上,所以當撒母耳的時候,他常巡行各地判斷以色列人。在當地各城的審判若不難,審判官就可以藉兩、三個見證人的口來判斷。若是難斷,就要往神指示的地方去見利未人。利未人有神的律法,是律法專家,是否干犯神的律法,利未人最清楚,可以幫助審判官,也幫助以色列人主持公義。
(第10節)把律法制度和神的話語連在一起,一切的民法都根據信仰的原則。
(第11節)行政執行長所做的事要根據律師的意見。
(第12節)神設立人,給他們權柄管理神的兒女。神設立審判官在當地執行任務,另一方面也有一個律法獨立的判斷,當律法判斷清楚了,就交給審判官去執行。這樣,就可除掉以色列人中間對神律法的褻瀆、不尊重、反叛的心。
(第13節)是以色列人很大的教訓。當摩西在執行神命令的時候,他的權柄受到挑戰。大坍、亞比蘭反叛摩西,結果神審判他們,使地開了口把他們都吞滅了。這事是警誡,讓百姓尊重神的權柄。不敢再擅自行事。政府一定有權管理他的子民,但神的律法在神子民中到底有多少份量?我們輕看神的管教和神的審判,認為教會沒有權柄,只能勸人聽道、講真理而已,並不能真正執行神的命令。其實神的祝福是按神既定的原則臨到祂的子民身上,若我們不尊重神,雖然不會立刻被打死,但在神面前卻是個廢棄無用的人。新約神的子民應該明白,神雖沒有再次把律法的要求藉著教會執行在我們身上,卻不表示我們可以不尊重神,不接受祂的權柄。
c.立王的條例(申17﹕14-20) (有預言的性質)
當時以色列人周圍的民族已經有王的制度,他們看見非利士人有王,有很好的軍事管理制度,並常欺負他們,就以為沒有王是不行的。士師記中也說“那時以色列中沒有王,個人任意而行。”百姓對神的旨意不清楚,利未人也不是都有機會能清楚講解給百姓聽,因此有立王治理的需要,但這不是神最合適的心意。
(第15節)神已經把百姓從埃及救贖出來,就不願他們再落在人的手裏,所以必須是以色列人作王,不可立外邦人。
特別提第16節的事情,日後所羅門作王,他娶了法老女兒為妻,就利用這機會去埃及買馬建立馬兵,又寵愛她,花了十三年為她造宮殿,因此法老女兒就帶進埃及偶像的事奉敬拜。這些是所羅門王陷在罪裏的因素。
第17節是對百姓反面的警告。
第18-19節是正面的態度。例﹕撒母耳立掃羅為王的時候(撒上第十章)把律法說明又記在書上,表明他們是根據神的話行事,也證明申命記是在撒母耳之前已經有了,證明申命記的完整性。
(第20節)君王的權柄是從神那裏來的。他坐高位並不是他比別人強,神揀選他並不是來欺壓弟兄。但撒母耳給他們立王的時候已經警告他們有欺壓的事,果然從掃羅王到所羅門王都發生了。掃羅雖有律法書,卻沒有盡心盡力來遵守。大衛是合神心意的人,他常讀律法書,例﹕烏撒的事(撒母耳記下6章1-15節;歷代志上15章)。歷史記載,有些大衛的子孫也跟隨他的腳蹤,因著神的話語得幫助,例﹕約西亞王得了律法書(列王記下22、23章),在神面前悔改,帶進了當時最大的復興。舊約人物是我們的榜樣,今天我們事奉神、治理神兒女的人當常常思想神的話語、明白神的旨意。當我們肯在神的話語上下功夫,我們所治理的教會自然合乎神的心意,我們也在神面前沒有虧損。讀申命記激勵我們好好尋求神的話語,在屬靈的講解上有清楚的認識,就能得著舊約的律法,與新約的精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