故意犯罪的嚴重後果 (10:26-27)
作者在這段經文中解釋為什麼不可停止聚會。「故意」,作者此處特別强調,這是指信徒在明白了基督的救恩真理後,却仍然犯罪。此處的犯罪不是指日常生活中偶然的過失,而是明知故犯,也就是表示此人故意輕忽基督的贖罪之恩。我們知道基督爲我們的罪一次獻上自己成爲我們的贖罪祭,使我們的罪得赦免,若有人拒絕恩典,就再沒有贖罪之道了。最終的結局就是戰兢等候神的審判,幷燒滅衆人的烈火。作者提醒所有的信徒都應當警醒,不要以為基督的贖罪之恩是可有可無的,應當清楚明白基督獻上的贖罪祭,是我們罪得赦免的唯一途徑。
拒絕基督比干犯律法更嚴重(10:28-29)
這段經文,作者以對比方式來說明干犯摩西律法與拒絕基督救恩的嚴重性。作者指出在舊約時代,若有人犯了摩西律法,在兩三個人的見證下,罪證確鑿尚且得不到憐恤幷要接受治死的刑罰,如今有人拒絕神兒子所獻上的贖罪祭,其後果則更嚴重。作者由三方面來來描述拒絕基督救恩的行爲:1. 「踐踏神的兒子」就是藐視基督的救恩。2. 「將那使他成聖之約的血當作平常」就是將基督爲人的罪所流的血,與人所立的約都當作平常,沒有贖罪功效。3. 「褻慢施恩的聖靈」,救恩是藉著聖靈臨到神的子民,一個人如果拒絕基督的救恩,就是輕忽聖靈施恩的工作。如此行爲所要面臨的懲罰將會是何等的嚴重。
舊約對神子民的警告(10:30-31)
這段經文說到,神為無辜的人申冤的應許,這是對正在遭受仇敵逼迫下信徒的安慰。神的審判或申冤最終都要實現,即使是神的子民也不能免除,對那忠實的子民,所謂的審判就是為他申冤,對那悖逆者而言,審判就是宣告他當受的報應與懲罰。神是公義與公正的,神是輕慢不得的,落在永生神的手裡是可怕的,所有信徒都當保有敬畏神的心。(參考申32:35-36,詩 137:14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