故意犯罪的严重后果 (10:26-27)
作者在这段经文中解释为什么不可停止聚会。“故意”,作者此处特别强调,这是指信徒在明白了基督的救恩真理后,却仍然犯罪。此处的犯罪不是指日常生活中偶然的过失,而是明知故犯,也就是表示此人故意轻忽基督的赎罪之恩。我们知道基督为我们的罪一次献上自己成为我们的赎罪祭,使我们的罪得赦免,若有人拒绝恩典,就再没有赎罪之道了。最终的结局就是战兢等候神的审判,幷烧灭众人的烈火。作者提醒所有的信徒都应当警醒,不要以为基督的赎罪之恩是可有可无的,应当清楚明白基督献上的赎罪祭,是我们罪得赦免的唯一途径。
拒绝基督比干犯律法更严重(10:28-29)
这段经文,作者以对比方式来说明干犯摩西律法与拒绝基督救恩的严重性。作者指出在旧约时代,若有人犯了摩西律法,在两三个人的见证下,罪证确凿尚且得不到怜恤幷要接受治死的刑罚,如今有人拒绝神儿子所献上的赎罪祭,其后果则更严重。作者由三方面来来描述拒绝基督救恩的行为:1. “践踏神的儿子”就是藐视基督的救恩。2. “将那使他成圣之约的血当作平常”就是将基督为人的罪所流的血,与人所立的约都当作平常,没有赎罪功效。3. “亵慢施恩的圣灵”,救恩是借着圣灵临到神的子民,一个人如果拒绝基督的救恩,就是轻忽圣灵施恩的工作。如此行为所要面临的惩罚将会是何等的严重。
旧约对神子民的警告(10:30-31)
这段经文说到,神为无辜的人申冤的应许,这是对正在遭受仇敌逼迫下信徒的安慰。神的审判或申冤最终都要实现,即使是神的子民也不能免除,对那忠实的子民,所谓的审判就是为他申冤,对那悖逆者而言,审判就是宣告他当受的报应与惩罚。神是公义与公正的,神是轻慢不得的,落在永生神的手里是可怕的,所有信徒都当保有敬畏神的心。(参考申32:35-36,诗 137:14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