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:6节 这段经文提醒我们,要分辨热心背后的动机,更要审查热心所做的事是对的吗?保罗说“就律法的义”而言,他逼迫教会是无可指责的。因为当时的他幷不认识神,他受传统律法教导,认为那群信耶稣是救赎主的人都是异端,所以他为神大发热心,要为神除去异端。后来他蒙主光照,认识了耶稣就是基督,他服事神的热心焦点转移到向外邦人传福音。
“义”的基本意思,就是从神的标准来衡量一个人的心思意念与行为是否合神心意,也就是从神的公义属性来衡量一个人。我们都知道没有一个人能达到神的标准。保罗所说“就律法上的义说,我是无可指责的”是指一个人敬畏神,远离恶事,保罗是一个生活严谨的法利赛人,在律法面前是一个公义的人,但依然不能符合神的标准。我们可以用自己的行为满足律法的义,却无法满足神的义(罗3:20-26)。我们是因信称义,因相信耶稣基督是救赎主,祂在十字架上流出宝血洗净我们的罪,我们因信而被称为义。
3:7-8节 在这段经文中,保罗指出之前他以为对他有益的事就是:他受过割礼,他是希伯来人,有纯正的以色列血统,他是法利赛人,熟悉犹太人的律法(腓3:4-5)。但当他在大马色路上被主耶稣光照,认识了主耶稣就是基督,是救赎主,这使他明白原先那些他以为于他有益的事,现在都变成有损的了,因为这些都是阻扰他认识基督的绊脚石。
保罗所说“将万事当作有损的”,因为他以得到耶稣为至宝。这万事是指世界上的事,而非属灵的事,当我们在处理世上的事时,若我们的动机和方法都能先寻求神的心意,并按神的心意而行,就是认识耶稣基督,就有永恒的价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