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一課 不犯罪的生命與生活
A. 約翰一書
6. 不犯罪的生命與生活(約翰一書3章4-10節)
約翰在書信中確立了一個原則,就是住在主里面是非常重要的。主的生命在我們里面,我們也住在祂里面,我們愛慕祂,活在祂面前,祂的生命性情就自然從我們身上表露出來。也因為這樣,當我們行公義時,就知道我們是那位公義者所生的,這是一個基本原則。
(3章4節)一般人都知道律法只能處理罪行的問題,不能判斷或執行“道德”的問題,可是在聖經神的律法中人所干犯的律法,都是從道德的源頭開始的。神的律法的總綱就是愛,這是一個道德問題。這里說違背律法的就是罪,指的是行為,任何人犯罪因為違背律法,也就是說違背律法的字句,這罪就顯明了。
(3章5節)這里說的顯現是指道成肉身。明白耶穌基督救贖的人都知道,在祂並沒有罪,祂是無罪的代替有罪的,所以祂的死有贖罪的功效,祂受死擔當我們的罪,一次便永遠解決了我們罪的問題。
(3章6節)回到約翰書信的主題“住在主里面”。這住在主里面的經歷擴展到認罪和赦免的關係。
(3章7節)這里所提的“行義的”,就是指約翰一書2章29節所提的。這里用“行義”來代表一切的基督徒的表現和作為。從表面看似乎約翰特別注重外表行為;事實上,他是看重人內心的。
(3章8節)我們犯罪是出於犯罪的源頭,在於我們生命里面被罪所玷污而變成罪人的生命。一個犯罪的人,他是屬魔鬼的,他犯罪的動機、行為、條件都是從魔鬼來的,這里約翰要我們由一個基督徒的表現如何來證明他是屬神的。
(3章9節)在這樣的原則下,我們說,“沒有罪”是神兒女的生命表現,因為他是從神生的,所得的既是神的生命,就不犯罪。約翰是看生命源頭,如果他是從神生的,神的生命就在他里面,他就“不能”犯罪。
(3章10節)約翰基本的邏輯是﹕如果我們活在神的面前,活在耶穌基督的里面,我們就表現出公義。誰是神的兒女呢?就是行公義的人,誰是屬魔鬼的兒女呢?就是行不義和不愛弟兄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