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一课 不犯罪的生命与生活
A. 约翰一书
6. 不犯罪的生命与生活(约翰一书3章4-10节)
约翰在书信中确立了一个原则,就是住在主里面是非常重要的。主的生命在我们里面,我们也住在祂里面,我们爱慕祂,活在祂面前,祂的生命性情就自然从我们身上表露出来。也因为这样,当我们行公义时,就知道我们是那位公义者所生的,这是一个基本原则。
(3章4节)一般人都知道律法只能处理罪行的问题,不能判断或执行“道德”的问题,可是在圣经神的律法中人所干犯的律法,都是从道德的源头开始的。神的律法的总纲就是爱,这是一个道德问题。这里说违背律法的就是罪,指的是行为,任何人犯罪因为违背律法,也就是说违背律法的字句,这罪就显明了。
(3章5节)这里说的显现是指道成肉身。明白耶稣基督救赎的人都知道,在祂并没有罪,祂是无罪的代替有罪的,所以祂的死有赎罪的功效,祂受死担当我们的罪,一次便永远解决了我们罪的问题。
(3章6节)回到约翰书信的主题“住在主里面”。这住在主里面的经历扩展到认罪和赦免的关系。
(3章7节)这里所提的“行义的”,就是指约翰一书2章29节所提的。这里用“行义”来代表一切的基督徒的表现和作为。从表面看似乎约翰特别注重外表行为;事实上,他是看重人内心的。
(3章8节)我们犯罪是出于犯罪的源头,在于我们生命里面被罪所玷污而变成罪人的生命。一个犯罪的人,他是属魔鬼的,他犯罪的动机、行为、条件都是从魔鬼来的,这里约翰要我们由一个基督徒的表现如何来证明他是属神的。
(3章9节)在这样的原则下,我们说,“没有罪”是神儿女的生命表现,因为他是从神生的,所得的既是神的生命,就不犯罪。约翰是看生命源头,如果他是从神生的,神的生命就在他里面,他就“不能”犯罪。
(3章10节)约翰基本的逻辑是﹕如果我们活在神的面前,活在耶稣基督的里面,我们就表现出公义。谁是神的儿女呢?就是行公义的人,谁是属魔鬼的儿女呢?就是行不义和不爱弟兄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