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弗所书(4.09)

以弗所书 4:26~28
不可偷窃
  • 4:26说“生气却不要犯罪;不可含怒到日落”。发怒不都是罪,旧约和新约都有神发怒的记载。但是我们不能以此为借口发怒,因为我们不能跟神比。人非神,不能全知;没有神的公义也没有神那样不尽的爱心。我们发怒常受自己的感情、怨恨和嫉妒支配。
  • 可以对罪发怒,但要爱犯罪的人,也不可一直记着,含怒到日落。神发怒是一时之间,爱是永远的。日落是一天的终了,发怒不可到日落,否则“给魔鬼留地步”(弗4:27)。原则就是按照罗马书12:19“不要自己伸冤,宁可让步,听凭主怒;因为经上记着:主说:伸冤在我;我必报应。”
  • 第28节讲第三种罪——偷窃。可能当时教会中有偷窃行为,那时教会中有穷困的奴隶,因着生活而去偷窃。偷窃习惯难以戒绝,甚至有大明星并不缺乏钱财,却去偷窃并不珍贵的物品。保罗不仅要求不去偷窃,而且给了一个崇高的理由:“总要劳力,亲手做正经事,就可有余分给那缺少的人。”帖后3:6,10,12也教导说要“要安静工作,吃自己的饭。”
  • 今日教会中不事奉的人批评最多,热心事奉的人就没有时间批评人。保罗自己也做工,“未曾贪图一个人的金、银、衣服。”(徒20:33-35)。基本的原则就是要劳苦做工,有余的分给缺少的,不可偷窃。“施比受更为有福”(徒20:35)。(待续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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