羅馬書 (1.06)

羅馬書 1:28~32
神對罪人的任憑(1:21-31)
神對人不虔不義的反應就是忿怒,這是從神公義的屬性所發出的義怒。神對人的三重任憑就是神對人犯罪所作出的的懲罰:
(1)首先是當人雖然知道神,卻不當作神來榮耀祂,神就任憑他們逞著心裏的情欲行污穢的事。
(2)其次人將神的真實變爲虛謊,去敬拜事奉受造之物,不敬拜那造物的主,因此神就任憑他們放縱可羞耻的情欲,行同性戀的罪。
(3)第三就是本段經文:人既然故意不認識神,神就任憑他們存邪僻的心,行那些不合理的事。
第29-31節,保羅列舉了四種類型『不合理的事』:
(1)較廣泛的罪:裝滿了各樣不義、邪惡、貪婪、惡毒。
(2)從內心嫉妒發出的罪:滿心是嫉妒、凶殺、爭競、詭詐、毒恨;
(3)與驕傲相關的罪:又是讒毀的、背後說人的、怨恨神的、侮慢人的、狂傲的、自誇的。
(4)其他的罪:捏造惡事的、違背父母的、無知的、背約的、無親情的、不憐憫人的。
四種罪,都與「無」某種善良的特質相關,是無知識、無信用、無親情、無憐憫。當人心中故意遠離神,心思也就自然乖僻、放蕩。這是人犯罪離開神之後必然的後果。
自己不願認識神,還願意所有的人與他們一樣,爲了顯得自己不是孤單的,讓其他的人也參與犯罪當中(1:32)
罪的力量雖然頑強,但是主的寶血是有功效的。神願意以主耶穌的血洗清我們的罪,讓我們靠著主的救恩,重新與神和好。這就是我們得救的途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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