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五课 律法的详细内容—逃城之例
三﹒摩西第二次讲律法(申5﹕1至26﹕19 )
G﹒律法的细则
8﹒逃城之例(第19章)
a. 设立逃城(申19﹕1-3)
逃城的意思是避难所。
(第2节)分定三座逃城是指在迦南地的三座。按民数记35章13节设立六座逃城,三座在约旦河东(参看申命记4﹕41),三座在迦南地。并要预备道路,使误杀人的有路可到逃城,得着机会保全性命。从属灵上看,耶稣基督是避难所,也是道路,借着祂可以到父神面前,祂又是通往至圣所的路,凭祂的血我们可以到祂面前,祂要赦免我们的罪洗净我们的不义。
“误杀与赦免”、“故意杀与不赦免”二者动机和存心是不一样的﹕
i.误杀与赦免(申19﹕4-10)
(第4-5节)他无心杀人,素无仇恨,是可以到逃城得赦免的。今天教会里弟兄姊妹彼此同工,砍伐树木,有时为一件事大发热心,猛力一砍,斧头脱了把,砍伤或砍死了弟兄,使他灵里不肯起来了。这时我们知道神有赦免之恩,但神的儿女却不解怨。彼此同工、存心对了不一定不伤人,但若存心正确而伤了人,当有机会可以补救,蒙神赦免。
(第6节)所以不要太热心追赶,对小事赶尽杀绝。圣经不允许也不鼓励人报仇。
(第8-10节)三座逃城是基本数字,如果人真是充满赦免的心,可再加三座,神不愿看见无辜之人的血流在祂所赐的产业上面,若是百姓恩典足够,逃城可以再增加,这是神的心意,要叫人在祂的公义之外,看见祂的赦免和慈爱。也免得“流血的罪归于你”,当人到处追杀,肉体血气反应过份,冤冤相报就永无休止。
ii.故意杀与不赦免(申19﹕11-13)
(第11-12节)若恨邻舍,蓄意谋杀,虽逃到逃城并被接纳,本城的长老仍可以把他引渡出来。民法刑法的处理原则全看杀人者的存心如何。如果故意杀人,总要引渡出来,交到报血仇人手中。
(第13节)神不喜悦流无辜人的血,神要以色列人中间有公义,若有流无辜人血的事,要凭二、三个人的见证,把他治死,把恶除掉。
b. 界址(申19﹕14)
以色列人经过争战进入迦南地之后,各族的地业乃按照拈阄分给百姓,且世世代代承受为业,每一家族都有承受祖先产业的条例。所以拿伯拒绝把葡萄园让给亚哈王的理由就基于不敢挪移地界(参看列王记上21章)。亚哈王夺葡萄园之事在神面前是大罪,因亚哈流了无辜之人的血,又作假见证,并挪移地界,神责备亚哈自卖,后来降灾祸与他的家。
c. 陷害人的假见证(申19﹕15-21)
(第15节)又提二三个见证人的原则。
(第16-19节)二造争讼之间,祭司和审判官要细细查究,凭神的律法定夺。例﹕所罗门的判断(列王记上3章)。判断神百姓之间的事要很有智慧,若有人恶意陷害别人,就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。律法有很严格的要求,我们也当有正面的领受,可是人常常想尽办法误用条例,如前所说拿伯葡萄园的假见证。另一个假见证就是耶稣基督被卖。可见律法定规的二三个见证人必须是公义、公正无私的。
(第19-20节)有二方面的作用﹕一个是警诫,另一个是教导。警诫作假见证的人,在他身上会有审判;而别人看见律法这样严格地执行,就不敢再起害人的心,就把恶除掉了。
(第21节)在出埃及十诫中这条例是有关赔偿的事。出埃及记21﹕23-25以命偿命、以眼还眼,意思是当你伤害别人,你也要付出代价,自己要受同样的报应,有警诫和遏止的作用。但当以色列百姓运用这些原则时,并不只有律法遏止伤害别人的本意,反而变成了含有故意伤害、还我公道的动机了。这旧约条例在新约的应用上超过了字句所说的,马太福音5章在耶稣基督看来,以眼还眼,以牙还牙的存心和态度是个恶人;有人用这方法,你也用这方法回报,你也是恶人。耶稣基督的话说不要与恶人作对(马太福音5﹕38-42),意思是恩典的原则代替了寻求公平的原则。神的儿女有恩典,就可以越过旧约字句而达到公义的要求,并且在存心上虽不尽明白神的心意,也不必用这些条例来遏止我们,我们更不会主动用这些方法去对待别人。相反的,当别人对付我们的时候,我们可以用公义之外的恩典来对待他,这就是新约超过旧约的律法了。
逃城和假见证的条例,重要的是看见人心是如何,而不是尽在外面寻求公平而已。如果神尚且看见人内心的光景,而设立逃城要赦免他,那么弟兄之间是否更应当寻求赦免,靠恩典的原则来解决一切难处呢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