耶穌生平(5.01)

馬太福音 18:15~35
第四十九講  饒恕與憐憫
人與人相處難免會發生一些不愉快的情形。主耶穌告訴我們正確處理爭論的方式有三個步驟:首先在事情還沒有鬧翻以前,先與那人交談,消除誤會,尋求和解;其次,如果不能成功,再帶一兩個彼此認識的朋友,最好是主內的弟兄,去加以勸勉調解;如果還不能成功,才告訴教會的負責人加以公斷,但是他們幷沒有法律的權柄;最後只能將其看爲外邦人,等于將其從教會開除。
關于赦免,使徒彼得提出一個難解的問題:有人得罪我,應當原諒他幾次呢?到七次夠不夠?主耶穌說:不是七次,是七十個七次。七次是人的度量,是人的限度;七十個七次是上帝的限度和標準。這種無止境的赦免只有上帝才能做到。
另一個比喻是說一個欠了一千萬銀子的人得了赦免,卻爲了別人欠他十兩銀子揪住不肯原諒別人。這個欠人大債得赦免而不肯赦免欠他小債的人結果惹了衆怒,被送入官府吃上更大的官司。這說明我們對上帝無數的虧欠得了赦免,也應該在許多事上用同樣的慈悲去赦免別人。若自己蒙恩得赦免而不肯從心裏赦免別人,也會受到主的懲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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